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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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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经200711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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