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西部地区不符合鼓励类产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停止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