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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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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134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自2012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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