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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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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4]26号《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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