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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横琴、福建平潭和深圳前海的税优惠政策

日期: 2017-08-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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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横琴、福建平潭和深圳前海的税优惠政策

项目

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15%

财税[2014]26号: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个人所得税(深圳前海)

深府[2012]143号: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政府仅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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