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