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税收优惠 Solutions
Solutions

税收优惠

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

日期: 2017-08-15
来源:
浏览次数: 57

 

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