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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日期: 2017-08-15
来源:
浏览次数: 305

 

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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