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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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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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