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8〕62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