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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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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862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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