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