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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可以申请免征房产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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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可以申请免征房产税?

答:文件一:根据国税函〔2004839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文件二:根据财税地字〔19868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文件三:根据财税〔200862《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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