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