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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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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2000国务院令第294号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根据2005111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一)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二)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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