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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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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根据国务院令第6052011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根据财税〔20021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税〔2007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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