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政策内容 |
一、主要产品 | 财税〔2001〕121号《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1、单一大宗饲料 |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
2、混合饲料 |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
3、配合饲料 |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
4、复合预混料 |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
5、浓缩饲料 |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
二、其他产品 | |
6、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 | 国税函[2010]75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
7、精料补充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免征增值税。 |
8、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 国税函〔2005〕1127号: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
9、饲用鱼油 | 国税函〔2003〕1395号: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免征增值税。 |
三、区别-征税产品 | |
1、豆粕 | 国税函[2010]75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
2、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 国税函〔2009〕324号: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
3、宠物饲料产品 | 国税函〔2002〕812号: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