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 税号 | 化肥名称 |
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钾 |
2 | 31042090 | 其他氯化钾 |
3 | 34043000 | 硫酸钾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
5 | 31053000 | 磷酸氢二铵 |
6 | 31056000 |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
注:根据财税〔2015〕97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