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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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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59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590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自20159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 20159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税号

化肥名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4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注:根据财税〔201597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一、自201591日起至20166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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