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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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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自201312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自2011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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