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档次 | 优惠政策 | 优惠期间 | 适用企业类型 |
1 | 二免三减半 |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
2 | 15% | 经营期在15年以内(含15年)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
3 | 五免五减半 |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
4 | 二免三减半 |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
5 | 10% |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6 | 不征税收入 |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
7 | 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8 | 软件2年折旧或摊销 | 外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
9 | 生产设备3年折旧 | 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
法律依据:财税[20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