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条件 | 优惠期限 | 税率 | 文件号 |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或季度不超过6万元 | 自2013年8月1日起 | 免征 | 财税〔2013〕52号、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或季度不超过9万元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 免征 | 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 |
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 免征 | 财税〔2015〕96号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免征 | 财税〔2017〕76号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免征 | 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或季度不超过45万元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免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普票)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免征(专票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免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1%(专票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适用范围 | 小规模的纳税人(含个体户及个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