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主要范围 |
序号 | 项目 | 政策内容 |
四项综合所得 | 1.工资、薪金所得 |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2.劳务报酬所得 |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3.稿酬所得 |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经营所得 | 1.个体/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 |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2.有偿服务所得 |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3.承包(租)/转包(租)所得 |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4.其他经营所得 |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5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6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7 | 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8 | 偶然所得 |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 | 法律依据 |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关注项目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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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兼职收入 |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税函〔2005〕382号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税函〔2005〕382号 |
董事会费及董事会津贴 |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 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2009]121号 |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每年会发布一次新标准额通知) | 财税〔2001〕157号 |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国税发[1999]178号 |